个人所得税改革在即。向公众征求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民主的表现,也是税收法治化的要求。通过征求意见,民意可以得到更充分的表达。在互联网时代,网民意见可以更直接更便利地送达。人们很自然地会关心:网民的意见最终有多少可能被采用?如何看待网民的意见?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免征额)公布的征求意见方案是每月3000元,最后通过的方案是3500元。不少人认为,这是因为征求意见中超过83%的意见指向提高这一标准。
正常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绝对多数的意见在民主社会中易被接受。但是,23万多条意见只是8万多人提出的。这些建议者可以代表全体人民吗?从人数来看,他们在13亿人口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有人据此认为,少数人通过互联网绑架了多数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为什么不上网反映意见呢?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如果这些人可以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呢?那么据此作出选择就无可厚非。问题是,是否采取有效的方法对样本的代表性作出判断?如果上次没有,那么这一次应该重视这个环节。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常规做法是收入水平高的个人多纳税,这样的税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富人多纳税,这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富人为什么要多纳税?纯粹公平的理由能成立吗?上个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两位哲学教授的争论至今仍有广泛影响。
先是罗尔斯写了《正义论》,提出了一个社会的福利状况取决于这个社会处境最差的人,因此需要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当今世界各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都可以在罗尔斯那里找到哲学的支持。帮助处境最差的人,就得对处境好的人征税。为什么要这样呢?罗尔斯假定每个人都不清楚自己的未来,“无知的面纱”挡住了大家的视线,未来的不确定性导致每个人都要考虑万一自己处境变得很惨的情形,这样分配就有了正义性。
罗尔斯的同事诺齐克教授不同意他的观点,认为只要一个人财产的持有是正义的,没有人可以拿走他的财产。诺齐克对他的观点也作了有力的论证。现实更偏向罗尔斯。但是,诺齐克的理论也没有因此就失去意义,而是在公平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个人所得税如何促进公平正义的讨论,自然要不能摆脱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影响。
罗尔斯的理论没有告诉我们,应该从收入多的个人那里拿走多少。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缺乏严格证明的条件下,不少人只是原则上认为收入越高的个人应该缴纳更高比例的税,于是超额累进税率就成为个人所得税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国曾经出现的极端情形是最高边际税率达到94%,近似于将个人获得的最后一部分收入被全部拿走。这么做,有公平正义的理由,但是现实也会对这样的高税率作出强有力的回应。
美国前总统里根在回忆好莱坞生涯时,曾提到有些演员拍了一部片之后再也不想拍第二部,就是考虑到税收因素,第二部的片酬可能都会转化为税收。在上个世纪7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米尔利斯(莫里斯)想用数学方法证明累进税制是对的,但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税率先升后降最后一个单位收入的税率为零的结论,即税率曲线是“倒U型”的。这一理论的冲击力实在太大,1996年米尔利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一理论虽未成为现实,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国纷纷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视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转化为现实。
为什么最高收入应该适用零税率呢?简单地说,就是税率太高,会导致个人不愿意干活,结果是税源萎缩。个人没有收入,所得税也就没得征。与其这样,即使不能实现最高边际税率为零的理想目标,也应该大幅度下调最高边际税率,并相应下调其他各档税率。实际上,这种理念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而重新建立个人所得税制时就有所体现。最高的45%的税率,在那个年代处于世界中低水平。后来许多国家都降低了税率,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中国没有必要再固守已经坚持了38年前确定的45%最高边际税率。
反对下调45%税率者多从公平视角出发,认为这便宜了富人。如果现实真的是这样,那么解决方案也简单,坚持45%或者再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就是。实际上,个人收入水平(税源)是会变动的,国际人才的竞争、税源的流动,都会让维持高税率的国家很受伤。这样,本来想要适用高税率,结果适得其反,可以用来帮助中低收入者的税收收入反而减少。结果只会是那些希望强化收入再分配者所不想看到的。明白了这个道理,对税率的选择当有更深的体会。有时候,不,经常是,我们的分歧只是因为我们所掌握的信息不同所致,包括理论信息。
理性的思考胜过感性的认识。理性是建立在对理论、历史和现实把握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希望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会带来更好的营商环境,为收入再分配提供更丰富的财力,这离不开最高边际税率的下调。至于个人所得税法最后会不会动税率,我们还不得而知,且拭目以待吧!
(本篇为澎湃新闻财经频道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四。作者杨志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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