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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