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所以,符合纳税条件不纳税显然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纳税人在交税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的原因多交了税款,那税务机关是否也承担退换多交税款的义务呢?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那是必须的。纳税不能少交税款,一旦多交了税款,国家也不会占纳税人的便宜,只要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税务机关一经核实,马上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是要超过了法定时限再要求退税的话,那税务机关可就说对不起了。这里有一个案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广东的商人范某荣与另外两人承包的某工程的工程款共9181275.51元。因某合伙人所获取的工程款9550000元涉嫌偷税已被依法征收税款,其在2004年按10989103.03元的工程款缴纳的601299元的税款应属于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遂于2013年5月22日向罗定市地税局申请退还税款601299元,该局随后作出《复函》,以范某荣退税的申请日2013年5月22日距离税款的结算缴纳日2004年2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间为由,不予退税。范某荣不服,向云浮市地税局申请复议,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罗定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退税的决定。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理由与税务机关的一致,超过了三年的法定期限。
文章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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