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 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5.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16. 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 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19.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0.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非原始股(2018.11.1)取得的所得暂免;
21.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处取得的股息红利:
22. 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3. 对被拆迁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含因棚户区改造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4.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暂不征收个税;
25.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
26.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7.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8.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9.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0.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1.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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