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途径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实务中,每年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会联合公示名单,如《关于江苏省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一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注意是县级以上,区级与县级平行的,因此也包含区级,比如说苏州市相城区,需要注意的,比如相城区高铁新城,就不属于县区级。
(三)直接捐赠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注意点:
1、仅限物品,不含现金;
2、直接捐赠支出,除文件特别规定可以扣除外,一般不得税前扣除。
二、按照什么金额在税前扣除?
(一)货币及货币性资产,比较简单,直接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注:比如某自然人捐赠CT设备一台,原值200万,假设现在市场价300万,要确认100万的财产转让所得,当然在个税税前扣除金额也会变为300万。
三、可以在哪项所得中扣除以及扣除时点
(一)分类所得,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2、一类分类所得扣不完的,可以结转到其他分类所得中扣除;
3、当月在分类所得中未扣除完的,可以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4、分类所得扣除限额是按月计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是按年计算。
(二)工资薪金
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综合所得中其他三项,即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1、预扣预缴时不扣除;
2、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即只能在发生公益捐赠发生当月扣除。
(五)经营所得中扣除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先按分配比例计算出每个投资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投资人再汇总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所有公益捐赠支出,然后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六 )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可以自行选择。
(七)如果当年扣除不完的,不得跨年扣除。
四、推荐的扣除顺序
(一)优先选择分类所得(含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年终奖、股权激励等),理由很简单,当月的这些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扣除当月捐赠支出,否则就会浪费;
(二)经营所得
理由是相当于分类所得而言,扣除时间最迟可以是次年3月31日;
(三)综合所得
相对于分类和经营所得,扣除时间最迟可以是次年6月30日。
五、限额是多少
(一)30%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2、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100%
1、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
2、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当然还有其他的,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六、需要什么单据?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票据,同时票据有两个注意点:
1、一定要列明身份证件号码,没有身份证件号码是捐款凭据最普遍存在的问题,容易给税前扣除带来一定阻碍;
2、列明捐款使用项目,尤其是对“教育事业”的捐款更是如此。
3、如果是集体组织捐款,只有集体票据,没有个人票据呢?可以凭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时,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七、参考文件
(一)财税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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