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标准确定为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果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的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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