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领用材料加工时产生报废,检测员填写报废单,根据报废单系统转到不合格品库做废品,废品销售时根据收入已开据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规定废品收入低于材料采购成本需调增税前所得?是否需把材料进项税金转出?
解 答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您问题所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生产工艺、市场销售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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