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易混淆
基本概念: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缴税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其中,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混淆点在哪?个人。
看完上面的规定后,老渔懵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究竟有什么区别。在老渔看来,个人无论从事劳务、还是经营活动,都属于提供有偿服务。
2、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限
举个例子,某位老教授对外培训,采取了两种形式,第一种:应邀给A公司进行高管绩效的培训;第二种:若老教授自行找来场地,组织了一场关于高管绩效的培训,然后邀请A公司参加。
针对上述的例子,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老渔摘录了两种典型的理解,梳理如下:
(1)理论一、纯粹个人行为还是团队经营行为
这个理论,比较适用有固定组织形式的,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但是,对于存粹个人为纳税主体的,会存在理解误区。以上述例子为例,由于互联网发达,老教授一人就搞定了,属于劳务报酬税目。但是,若老教授培训的课件,是其学生团队协助他一起完成的,是不是说,又是团队经营行为了。老渔越想约晕,陷入反复纠结的谜团中。
(2)理论二、风险承担及自负盈亏的原则
经营是有风险的,顺着这种思路,有偿服务的所得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无关,而是与个人是否承担风险有关。那么,对于上面的例子,老教授应邀给A公司进行高管绩效的培训,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只需要按照时间出场,发挥专长完成培训,就可以拿到收入,所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第二种形式,老教授自己组织培训,那么场地租金、培训流程安排、寻找客户等,都需要老教授自行完成,若是老教授找不到A公司,那么老教授需要承担风险,也就是说,第二种形式,老教授是承担风险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没有明确的官方解释,理解也仅仅是理解,实务中遇到了,还需要一事一议。毕竟,不同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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