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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解读案例

信息来源:阳光财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2-13 09:44:17  

【问答1】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解答:

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现代所得税制的基础概念。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均明确提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税法上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收义务进行的划分,不同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的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当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在中国进内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缩减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来避税,如果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少于183天可以归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

【问答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境内所得的M国甲,2019.1.10入境,2019.10.10离境,期间临时离境35天,甲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

解答:

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甲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因为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甲属于居民纳税人,因为根据新税法第一条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某外籍人员2019年1月1日来华工作,2019年3月1日因事暂时回到某国,于2019年5月1日返回我国,并在7月1日结束工作离境,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境内所得的N国李某,2019年1月20日入境,1月30日返回N国,又于2月15日回到我国,10月15日离境,则该外籍人员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根据旧税法规定,李某属于非居民纳税人;根据新税法规定,李某属于居民纳税人。

【小贴士】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计算1】律师张某2019年1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1)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工资8000元。

(2)张某1月份为一家培训机构做法律培训,取得该机构一次性劳务报酬30000元。

(3)张某在当地报纸上回复读者的咨询信件,1月份取得报社支付稿酬4000元。

(4)张某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取得收入8000元。

计算张某一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若根据旧税法规定计算如下:

张某的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张某法律培训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张某取得稿酬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20%×(1-30%)=448(元)

张某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8000×(1-20%)×20%=1280(元)

则张某一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45+5200+448+1280=7273(元)

若根据新税法规定计算如下:

张某一月份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30000×(1-20%)+4000×(1-20%)×(1-30%)+8000×(1-20%)=35640(元)

张某一月份应纳税额=35640×30%-4410=10692-4410=6282(元)

【计算2】李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同时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万元,稿酬收入1万元,则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解答:①新个税法:

李某2019年的综合所得=(12-6)万元(工资)+2万元×(1-20%)(劳务报酬所得)+1万元×(1-20%)×(1-30%)(稿酬所得)=8.16(万元)

李某2019年应纳个税= 81600×10%-2520=5640(元) 

②旧个税法:

李某2019年工资薪金应纳个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           

李某取得劳务报酬应纳个税=20000×(1-20%)×20%=3200(元)  

李某取得稿酬收入应纳个税=10000×(1-20%)×20%×(1-30%)=1120(元)   

共计应纳个税=8940+3200+1120=13260元 (元) 

由①②得:节税=13260-5640=7620(元)

【计算3】某个体户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①旧税法:

200000×35%-14750=55250(元)

②新税法:

前三季度:(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

第四季度:(200000×20%-10500)×3/12=7375(元)

全年=41437.5+7375=48812.5(元)

前后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问答1】所得项目中删除兜底条款“其他所得”

政策规定删除“其他所得”,对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无法全部列举的,在政策适用方面,可能会产生税企争议。

如: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22号规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原来政策规定适用“其他所得”纳税的项目,是取消还是按照“偶然所得” 纳税,拟或者比照其他税目纳税,我们只能等待后续文件明确。新的业态的出现,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化,对于无法归入的项目,税务机关是否会下文明确按照“偶然所得”纳税现在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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