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对象: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茂 经营地址:淳安县汾口镇杨翠街21号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我局对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1、该公司承接淳安县千岛湖汽车市场(1-2#)工程和新建厂区厂房(1-5#)及综合楼工程,2014、2015年度收取工程款项共计36724923.40元均挂账“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反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该公司承接淳安县千岛湖汽车市场(1-2#)工程、淳安县千岛湖汽车市场新建厂区厂房(1-5#)及综合楼工程,经核算工程成本支出中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成本支出4113343.17元。3、2014年1月收取造地工程项目奖励款17018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7月收取造地工程项目奖励款4140元,未按规定结转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2014年12月、2015年5月签订《淳安县千岛湖汽车市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金额均为20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5、该公司在2013年、2015年发放高工(建造师)劳务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该公司2015年2月购入办公用品1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发票,以白条入账。该案依法追缴营业税264577.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28.87元、印花税12000元、企业所得税483978.73元,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7419.73 元,加收滞纳金359385.31元,处罚款163613.06元,查补金额共计1181521.35元已于2016年 11月24日执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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