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种类、项目繁多。经常有人会问,享受了这个优惠、能不能同时再适用另一项优惠等问题,也有人会问,适用了优惠产生亏损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现行政策的不清晰,也源于所得税优惠机制的模糊和难以把握。寄希望通过这个系列,把现行所得税优惠按大类进行梳理,侧重理清楚各种优惠的税理以及与其他优惠事项的关系,对具体优惠政策和适用条件不作过多介绍。按收入的免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项目所得优惠、所得额抵扣、优惠税率、税额减免与抵免等顺序,逐一介绍个人的观点。这里先谈一下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所得税的计税对象是所得额,所以一般不宜采用对收入直接予以免税的方式,除非要体现特别的政策取向和扶持。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直接作为免税收入,且没有“其他、等”兜底性条款。后来在一些专门文件中,又增加了一些特定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如地方债利息、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以及其他一些专项收入,到目前为止免税收入共有10多项。
一.免税收入是对收入的优惠,其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如股息红利、国债利息收入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均可税前扣除。这也是所得税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最大区别,也和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规则完全不同。
二.免税收入之间叠加享受。免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间不存在重复享受和叠加的问题,因为免税收入是针对特定收入制定的,不会交叉存在。同一企业不同收入同时符合免税条件,可同时适用免税条款,如企业既有股息红利收入又有国债利息收入。实务中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不是整个单位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是有指定的收入范围的,只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助、会费收入等,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股息红利、国债利息等收入,也可适用免税条款。
三.免税收入优惠和其他优惠形式叠加。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已作扣减处理,有点类似于税收收入的纳税调减。因此一般不会和其他优惠形式产生叠加。但由于收入的免税,直接影响了所得额的减少,一是可能会引起所得税上的亏损,这种亏损也只能在规定年限内弥补。二是由于收入免税,引起所得额减小,从而会影响适用税率变化,从原本适用25税率转为小微企业适用税率,这种情形如属于叠加,当然可以叠加享受的。三是由于收入免税,引起所得额减小和应纳税额减小,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投企业投资抵扣所得额、购置设备抵免所得税等政策效应。
四.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基本上是特指从指定部门取得的收入,以及税后分配的投资收益,由于不包括销售、转让等经营性收入,不会产生上游免税下游作成本费用的情况,因此一般也不会产生关联企业间避税空间。但是,本企业收入免税同时,由于免税产生的转让所得的亏损,又如国债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免税导致转让形成亏损等,以及通过转让股权同时转让股息红利免税权等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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