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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北京市)

信息来源:北京税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2-12 15:10:16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四期)

  时间: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时至4时

  嘉宾:个人所得税处付春江副处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经萍副处长;纳税服务处朱莉副处长

  摘要:北京市税务局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题

  [主持人] 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题”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付春江,欢迎您!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1.您好,我前段时间参加了税务局举办的培训,感觉很有收获,我还想随时了解个税改革动态,有哪些方式?

  [朱莉] 您好,除了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举办的免费辅导培训外,您可以通过北京税务网站和微信的“个税改革专栏”了解税收政策、热点问答,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政策讲座和操作视频、图解等,还可以观看各区税务机关开展的“在线直播”活动;此外,您还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个税专窗”了解个税政策,为您答疑解惑。

  2.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付春江]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下面提到的都以此为准)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付春江]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5.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付春江]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6.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付春江]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继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付春江]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付春江]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0.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付春江]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付春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2.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付春江] 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1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付春江] 夫妻婚前只购买了一套首套住房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4.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付春江]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5.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付春江]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在各自的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1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付春江]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主要工作城市的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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