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我发复工防疫口罩,这算我的工资吗?扣税吗?”、“积极参与过抗疫捐赠,还能享受个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截至2020年2月17日),这些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您的收入息息相关。今天,生财君联系到浙商银行计划财务部有关人士,为大家梳理知识圈重点!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上述人士表示,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针对第一条,要注意三个方面的的具体要求,即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针对第二条,也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其次,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为便于计算个税扣除金额,建议留存捐赠物品的购买凭证等支持性材料,如购货发票、合同、订单及转账记录等。此外,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什么呢?上述浙商银行人士表示,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以及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浙商银行人士提醒,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将由国家税务总局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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