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免税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行享受免税政策;如果专用发票最终无法换回,纳税人可以就开具的普通发票单独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行为如果开具了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光光哥曾在公众号文章《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一文中做如下解答: “1、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退回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 2、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对以上说法,很多朋友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解答没有法规依据,纳税人如果开出了当月无法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就全额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个质疑非常有道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财税[2007]127号)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
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不得就同一项销售业务选择部分免税、部分征税,或者全部享受免税,或者全部征税。 按照这个理解,纳税人1月份发生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如果当月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意味着其当月的全部收入不应该享受免税政策,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也罢,还是后期的相关政策解读(详见“钦光税道”公众号文章《总局口径||关于支持新冠疫情防控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9、10三个公告的政策问答口径》)以及总局领导在线访谈也罢,对此都没有明确回应。 因此,很多纳税人在1月份属期申报时,面临了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光光哥坚持认为,防控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属于特殊时期的优惠政策,一定不会按常规方案实施,应该会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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