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A公司在2019年12月计提了员工张三2019年年终奖2万,并计划在2020年1月20日发放,并在2020年2月申报个税。请问:对于年终奖:(1)如张三选择与2019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那在A公司在2020年2月份报税时还可以这样选择吗?个税申报系统会有这个选项吗?(2)因A公司在2019年2月份申报2018年年终奖个税时,所属期选择的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那张三选择综合所得税合并计税,是与2019年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税,还是与2020年的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2020年1月发放的年度奖金,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涉及2020年度发放的工资。
2、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问题2所述,2020年1月份发放的年度奖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并入发放当年(2020纳税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税屋提示:
(1)年终奖单独计税一名员工一年只能用一次,发放前一定要查询下上次发放的所属期,以防一年内申报两次。
(2)已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的员工,汇算时不能再选择单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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