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对包含高速探伤检测仪等商品在内的55个税则号列商品,从2020年2月28日到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已经加征的关税商品,在2019年度已经做了相关成本,对已经加征关税事后退还的情况,如何做财税处理?以下分析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添加微信A1-yellow沟通):
01、账务处理
2019年度按照实际征收的关税计入相关成本,依据的是2019年度执行的关税政策,此次退还,属于关税政策的变化。2019年度做的账务处理,并不属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成本,可以直接在收回退税款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该事项不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财政补助,不通过其他收益核算,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后附春风动力公告也做类似处理。
0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述营业外收入,可以在收到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计入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的差异在于,计入2019年度、2020年度,可能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例如:某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0万,适用小微企业税率,获得100万关税退还,如计入2019年度,则会导致2019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全部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出现其他2019年度、2020年度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形,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
03、增值税处理
退还的关税,本身不属于政府补贴,只是多交了退还,不涉及缴纳增值税。对于应加征关税多交的增值税,按规定抵扣,此次并不做退还处理。即使是获取的政府补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也不属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第七条)。
综上,获取的关税退还,可以在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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