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的文件【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总局在19年最后一天发布了。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理解个税年度汇算,笔者将此前所写个税文章进行整理,并重新以图表形式呈现,再结合政策的官方解读,对新政策进行梳理。本篇主要讨论的是:你是否需要进行个税年度汇算。
一、图解个税年度汇算
A:是否需要个税汇算路径
B:需要个税汇算路径
二、哪些人不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根据文件,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政策看似罗列了几条不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但是如果不对文件中的文字,进行深度理解,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恐怕我们还是对政策云里雾里。以下将大家可能存在的对政策理解的误区进行分析。
(一)如何理解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政策: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误区:只要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不论需补税金额多少,或不论年综合收入是多少,只要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也就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即使符合相关条件,还是需要进行汇算。
案例:小王2019年任职受雇甲公司,公司未依法预扣预缴个税款,年终小王算了下,如果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补税2000元,可是一看政策说,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不需要进行汇算。小王心里美滋滋,心想:“要什么税务筹划,这不就是天大的税法漏洞吗?”。很显然小王理解错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这个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之前每个月公司都给纳税人预扣预缴个税了。否则都和小王一样,每月不预扣预缴个税?
案例:小王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则小王还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当然小王不需要。如果小王计算了下,虽然根据个税汇算公式计算,可以退税20元。小王可能觉得太麻烦了,不想进行个税汇算。那么按照规定,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二)如何计算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
误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12万是指收入额。
正解: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具体怎么计算?有人拿出意见稿的条文“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并指出这个年综合收入是此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注意收入和收入额,还是有区别的。首先我们知道所谓个税汇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是指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如果你只是认为工资薪金或者纳税人只有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工资薪金的收入和收入额是一个概念。其次纳税人有其他所得,那么收入和收入额计算就不同了。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扣除20%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额以收入减除费用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70%计算。所以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收入的概念和收入额的概念是两回事,此处12万指收入,也就是全额概念。
案例:小王听说不超过年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小王也没有其他收入,只有工资薪金。于是拿起计算器开始盘算着。小王怎么算呢?以每月收到工资开始加总。小王算法显然是错误的。如果小王只有工资薪金收入,那么年度12万收入,就是公式(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中的综合收入额,也就是工资条上的应发工资。
案例:小王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
每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8000*(1-20%)*20%-0=1280元,1-12月劳务费预扣预缴个税=1280*12=15360元。
11月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12月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元。
案例分析:小王认为自己每月3000元,一年下来也就是36000元,肯定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小王还是认为个税汇算只是对工资薪金进行,而不知道新个税是综合所得的概念。如果小王不把自己在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告诉公司会计,会计只获取小王工资薪金收入,可能也会认为小王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那么如何计算是否超过12万收入,应该是3000*12+8000*12+40000+2000=174000元。小王需要进行个税汇算。
案例:小王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每月应发工资3000元。10月取得劳务报酬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10月取得劳务报酬,小王去税局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局按照开票金额的1%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次王很快算出来了其年度综合收入=3000*12+8000+40000+2000=86000万。小王认为自己符合不需要个税汇算的条件。
案例分析:根据本文之前提到的,纳税人每月需要就相关收入缴纳个税(代扣单位预扣预缴个税)。也就是说先要按照个税所得税法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操作,之后才能看年度是否需要个税汇算。如果以上案例小王取得劳务报酬,小王去税局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局按照开票金额的1%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但是给小王支付劳务费的单位,并没有进行个税代扣操作。此时小王能否免于汇算清缴就存在争议了。
比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也就是说如果扣缴义务人当时没有扣缴申报,是否小王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条件,还是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操作呢?此处其实是个争议。
关于年度个税汇算的文章,具体可见笔者之前所写文章:案例解析个税年度汇算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其实根据笔者以上图表也可以看的比较清楚了,但是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需要办理年度个税汇算的,一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一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具体怎么理解呢?还好文件解读给出了一些案例,笔者此处就直接拿过来便于大家理解。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报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
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2019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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