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3月1日起,进入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期,对在2019年内未申报享受的扣除项目,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后税前扣除。那么,在扣除项目中,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合理选择扣除比例或扣除人才能充分享受扣除额度,就需要全家人一起仔细算一笔账了。
笔者了解到的一种家庭情况是,夫妻二人收入相差不多,在2019年填报专项扣除时,双方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分摊。可由于夫妻双方对自己未来一年的收入预计不能做到十分准确,等到2019年结束以后却发现,丈夫收入达到了缴税标准,且已经缴了不少个税,而妻子收入未达到缴税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0。这时,妻子的部分扣除项目额度可能没有得到使用,扣除额度就白白浪费了。如果家庭成员间存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举例进行说明:
王海和李红是夫妻,有两个孩子,都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二人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2000元,在2019年填报专项扣除时,他们选择夫妻二人各扣1000元。等到2019年度结束后,发现王海收入高,李红收入低。王海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3000元,未达到缴税标准。计算全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王海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24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
王海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3%=600(元)
李红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3000=-13000(元)
李红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之和为:600+0=600(元)
这时,如果对王海和李红夫妻二人间的扣除进行合理筹划,将妻子李红的原来扣除的其中一个子女的教育扣除额度1000元减掉,将两个孩子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都由丈夫王海作为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则王海全年税前可多列支扣除金额12000元。筹划后,计算全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王海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24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
王海2019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3%=240元
王海已经缴纳600元,应退税600-240=360元
李红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3000+12000=-1000元
李红应纳所得税为0元。
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之和为:240+0=240元。
可以看出,王海如果做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了12000元的扣除费用,只需缴纳240元个税,而王海之前已经缴纳了600元个税,所以此时王海应退税360元。调整后李红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仍未0。筹划后比筹划前该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之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此方法充分利用了该家庭应该享受的全部扣除项目,使得整个家庭在个税扣除项目利用率上最大化,不会浪费掉个别扣除项目的作用;从立法原理上看,让符合法定情形准予扣除的项目应扣尽扣,税收立法者的本意得到了体现,也让老百姓的家庭真正得到了实惠。
以此为例,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中,都可以做此类筹划,比如:继续教育可以合理筹划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筹划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租金可以合理筹划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筹划选择扣除。
个税操作系统具体操作办法:由未实现缴个税的一方在2019年度专项扣除附加里面作废扣除项目;再由已经实现缴纳个税的一方添加至其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并做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发起退税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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