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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缴怎么办?不妨“对号入座”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17 16:26:16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对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具体细节做了明确。鉴于首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季即将到来,本栏目将通过系列文章,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梳理需要关注的事项。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对外发布,业界讨论已久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44号公告,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来说,这三个条件分别是: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为了更清楚地解释上述规定,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作说明。除特别指明,案例中的纳税人均为居民个人,且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都已依法、合规地履行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情形一: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

  【案例】李先生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月薪1.6万元。李先生2019年全年都在这家事业单位任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李先生的情形,可能是纳税人中最常见的一种——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除此之外不再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如果李先生已经将他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了工作单位,并由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月扣除,且在全年汇总后,李先生也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那么,工作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将等于他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无须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李先生在进行全年汇总后发现,自己仍有可扣除项目未在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比如,他在2019年度中间发生了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或由于未及时向单位提供信息,导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未获扣除等。这样,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将大于他全年的应纳税额。此时,李先生如果申请退税,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反之,如果他权衡后认为退税额较低而放弃申请退税,就可以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情形二:仅从一处取得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

  【案例】李先生的好友张先生的情况与李先生有所不同。张先生是一名作家,他在2019年出版了一部著作,并取得稿酬50万元。这笔稿酬是张先生2019年取得的唯一一笔综合所得。

  张先生的这种情形,可能出现在作家等群体中,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一笔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项目,其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与年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极有可能出现全年已预缴税款与年终应纳税款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纳税人需根据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或自己是否放弃退税,来判断自己能否免于办理汇算清缴。

  以张先生为例,其获得的稿酬,应按20%的单一比例税率计算预缴税款,且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出版社向张先生支付稿酬时,已预缴税款=500000×(1-20%)×70%×20%=56000元。

  假设张先生为独生子女,2019年可以享受全年6万元基本费用减除和每月2000元(全年2.4万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张先生2019年的年度应纳税额=[500000×(1-20%)×70%-60000-24000]×20%-16920=22280元,比出版社为其预扣预缴的税款少33720元(56000-22280)。这也就意味着,张先生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才能够申请退税33720元。

  情形三: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

  【案例】杨先生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授,他的月薪是2万元。除在校任职,杨先生还经常受邀外出授课,每次授课的劳务报酬为8000元~1.5万元不等。此外,2019年,杨先生出版了一部著作,取得了稿酬所得40万元。

  除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外,还从其他地方取得兼职所得的个人;年度中间更换过工作的雇员;作家、演艺人员、保险经纪人、翻译、设计人员等从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个人……像杨先生这样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在现实中已经越来越多。

  这些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多样,向其支付所得的每一个扣缴义务人,一般又都无法获得其全年的汇总信息。因此,这些纳税人全年已预缴的税款,通常与其年终应纳税额并不一致。以杨先生为例,他的全年综合所得已经超过12万元,所以,杨先生需通过计算自己的全年应补或应退税额,进一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

  情形四:非居民个人“变”居民

  【案例】穆勒是一名被德国总部派遣到北京子公司工作的德国技术专家,原定于2019年3月31日结束任期后返回德国。穆勒在年初预判,自己2019年在华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系非居民个人。据此,北京子公司按非居民身份,为其办理了月度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后因工作需要,德国总部将穆勒的任期延至2019年9月30日。由于此次延期,穆勒当年在华居住的天数超过183天,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

  穆勒这种情形,常见于来华工作或在华居住的外籍无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年初预判为非居民的无住所个人,但在年终时,又构成了居民纳税人身份,因此,可能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非居民和居民的综合所得,适用不同的税款计算方式。因此,像穆勒这样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重新以居民身份计算其当年应纳税额,并与其以非居民身份预扣预缴的税款作比较,计算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后,再判断其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作者单位: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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