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税款扣缴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咨询时间:2019-10-25答复时间:2019-10-28
受理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咨询内容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税款扣缴方法是否需要更改?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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