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为员工租用单元房用于作职工单身宿舍,每月向员工收取一定的租金,但向员工收取的钱少于我们支付的租金,租赁房屋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何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企业给职工租房,实际是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符合职工福利费中的相关规定,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为了反映非货币性福利的支付与分配情况,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货币性福利”明细科目。
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部分,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职工租赁房屋,支付租金10500元,应向员工收取的款项为5000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1)支付租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00
其他应收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10500
(2)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予以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00
(3)从发放的工资中扣回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5000
贷:其他应收款 5000
(4)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
借: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50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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