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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税计算与纳税申报分析

信息来源:浩诚财税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11 17:57:48  

一、经营所得的概念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分为两种情况,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下,通过计算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查账征收方式下,如果纳税人没有综合所得,预缴个税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汇算清缴个税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块详细的内容可参见下文五和六部分。

计算经营所得个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image.png  在实际计算“经营所得”的个税时,为避免采用上表进行计算带来的麻烦,image.png       三、纳税申报表类型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经营所得”预缴个税的计算和预缴纳税申报

(一)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非合伙没此环节)-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其中“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包括:“投资者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特别要提醒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允许扣除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取得了综合所得,计算经营所得的个税时不能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不扣除,汇算清缴扣除)。如此,可能存在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不足以扣除上述项目,而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可以扣除,浪费掉上述扣除项目,纳税人税负增加,对纳税人不公平。目前已发的个税文件还没给予解决办法,期待税总给予关注。

2.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非合伙没此环节)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非合伙没此环节)

五、汇算清缴时“经营所得”个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计算“经营所得”个税的纳税人才需要汇算清缴。与预缴个税计算相比,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另外还需要进行以下5个方面的调整。

1.纳税调整增加

纳税调整增加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关于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是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掌握以下几项支出的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资产损失,关于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纳税调整减少,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按规定可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4.投资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

5.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变性为“经营所得”的税务风险

新个税施行后,实务中有企业出于避免社保、降低个税税负等考虑,把“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变性为“经营所得”,更有甚者为了迎合这种需求,有公司开发出所谓的平台,通过平台大量注册个体工商户,把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变性为经营所得,以此规避社保支出以及降低税负,对于此种“筹划”需要引起税务部门的警觉,并进行严厉打击。企业若恶意混淆个税所得的性质,会面临发票使用不规范和逃避税款等方面的税务风险,招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

文章来源:浩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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