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上)
本栏目前两期介绍了新个税下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可以从正反方面加以确定,正面是第一期介绍的哪些个人所得需要征税,反面是第二期介绍的哪些个人所得免税。
个人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别,在金额上,个人所得大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在性质上,个人所得不一定纳税,但应纳税所得额是一定会纳税的。同时个人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联系,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在个人所得的基础上开展,因个人所得的分类不同而不同。
以下分类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对简单,现一并列出: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需要注意“次”的概念,下同。)
(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中:
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的余额。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取得综合所得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此外,所有分类所得均可适用的扣除是: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该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文章来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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