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3000元,你当月工资是3001元,如果是免征额,3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3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3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3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例】张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元。
张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20%) × 20% × (1-30%)=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注: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文章来源: 钧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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