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现在收到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账面已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没有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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