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西南交大土木学院杨其新教授团队“隧道及地下工程喷膜防水材料”项目,从2004年起申请了6项发明专利。2010年,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将该项目作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成功地将由西南交大所有的专利变更为该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共同所有。
然后,经第三方评估作价500万元入股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材料公司,杨其新教授团队持有其中的300万元股份。该成果在成都嘉州新型防水有限材料公司内又经过3年多的产品化研发,终于在2014年完成了产品化。
条件假设
1、假设“隧道及地下工程喷膜防水材料”项目评估作价6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入股,100万元由嘉州新型防水材料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西南交大土木学院;
2、假设西南交大土木学院,拿出50万元给予杨其新教授团队进行奖励;
3、假设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发生在2018年7月;
涉税解析
一、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九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2、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政策解析
通过对上相关规定的分析,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2015年第82号)
2、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是不一样的。
1、如果科技成果转化,发生了技术转让,则适用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被投资企业全部以股票(权)支付,则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2、如果科技成果转化,未发生技术转让,则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被投资企业全部以股票(权)支付时,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833号)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国税发[1999]125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在获得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续发生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股权奖励以外,科技人员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政策依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在科技成果转化时,发生了产权转移,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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