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代理出口公司以为他人办理出口手续赚取手续费为主营业务。2012年马某、杨某从云南某生产厂家购进焦炭,并决定把焦炭出口到越南,但是马某、杨某没有相应的出口焦炭资质,于是二人私自刻制A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然后以A公司的名义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焦炭出口到越南后,马某、杨某却不缴纳税款,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拿到A公司的焦炭出口前完税凭证及在海关出口的相关单据,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到该公司所辖税务部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最终导致税务机关向代理出口公司征收税款。经过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诈骗案件,而代理出口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不应由代理出口公司承担诈骗人造成的违法后果。主要原因有:1.马某、杨某持伪造的A公司证件及手续委托代理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按常规难以识别真假,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2.代理A公司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并没有销售焦炭,也没有收到过货款,谈不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没有增值额,所以代理出口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3.马某、杨某以欺诈的手段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4.无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只是税收监管程序问题,不能因此转嫁纳税主体,让实际的偷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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