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一批库存积压较久的材料,已经无法使用到新的机型上。市场价值跌的很厉害了,基本当做废品处理了。作为销售材料处理,是否需要转出进项税?所得税方面是否要去备案呢?
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固定资产报废由于非正常损失所致,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我们理解,贵司的存货由于挤压过久导致失去市场价值,因此低价处置,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需要做申报备案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我们理解,贵司的材料变卖损失,属于上述清单申报中“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形,可以清单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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