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某环保科技A公司承接一火电厂的排污设备升级改造,根据合同约定分20年取得收入,预计每年净收益约800万元。该设备改造资金需要一次性投入4000万元,因为自有资金仅有2500万元不足,接受B公司项目合作资金1500万元,账列其他应付款(未以入股的增资形式进行投资)。
两公司约定,每年该项目按净收益六四分成,即A公司约分480万元、B公司约分320万元(具体以每年净收益确认),直至20年后该项目到期结束。
B公司认为,每年约800万元的净收益已经在A公司确认,B公司分得的收益属A公司该项目税后利润所得,应参照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B公司究竟应不应该交税呢?
专家支招 1.先看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那么什么是直接投资呢?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 直接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再投资收益及其他资本。股本资本包括所持有公司的股本,附属及联营公司的股票。再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其附属或联营公司应得但未以股息形式分发的利润。其他资本主要涉及公司之间长期或短期的债务交易,包括母公司与其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借贷。 2.税务师解析 直接投资中,股本投资可以取得股息、红利,属权益性投资;借贷投资则可以取得利息,属债权性投资。 由于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的税后所得,因此,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借贷投资产生的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B公司取得的收益,不符合税法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的相关规定,应将扣除本金后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延伸 是否所有的项目合作投资利润分成,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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