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2009年在东部某市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等。2009年,A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框架合同(主要 包括系统使用、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等多个项目),合同金额不定,期限不定,收款发票只列明服务费,未列明具体项目。此后每年,该公司都在此合同服务项目下 对外支付服务费且金大,仅2010、2011两年间,就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2.4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在支付这些巨额款项时一直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年度同期资料显示,其对外支付的服务费并非纯境外劳务,其中还包含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而这些项目应从服务费中剥离出来重新计算,在中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然而,该公司的负责人却坚称,母公司在境外为其提供服务,且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国内目前的征管手段无法核实该企业所称情况的 真实性,虽然税务人员多次上门调查取证,但企业拒不配合提供母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陷入僵持状态。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决定启动国际 税收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就该公司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相关支付费用的性质等情况,向境外税务机关发出专项情报请求。
2013年1月,税务机关收到了相关境外主管税务当局寄来的回复资料。从这些资料中,证实了A公司与母公司曾签订了一份主协议以及基于主协 议的三份明细协议,其中两个明细协议的劳务发生地在中国。调查人员在仔细分析资料、核对数据后,对合同明细表中的项目及支付金额进行了测算,对支付项目逐 个进行了判定,对合同中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进行了划分。随后,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新一轮调查约谈,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企业方面态度明显转变,积 极配合调查取证。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与核对,A公司承认了逃税的事实。截至2013年2月,共计补缴营业税369.25万元,增值税605.74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26.75万元,企业所得税909.68万元,合计共补缴税费2 01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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