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税务上的处理方法。按照国际惯例,一国政府通常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时采用分国分项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1)如果该扣除限额超过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扣除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对个人境外所得纳税作了以下特殊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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