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个人房屋的拍卖问题,而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房屋拍卖中重要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纳税关乎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齐鲁财税律师将个人房屋在司法拍卖活动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整理,供各位需要的朋友参考学习、批评指正。
一、一般情况下,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因此,在不存在例外情形的情况下,以拍卖成交价格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例外情况之一: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拍卖成交价格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拍卖成交价格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例外情况之二:拍卖“满五唯一”的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住房可以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如果在合同中对于税款的负担有明确约定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承担个人所得税。在司法拍卖实践中,一般要求由买受人承担房屋拍卖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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