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增值税的处理不论是否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基本上都要区分BOT不同的阶段。
B
在建设(B)阶段,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由于此阶段没有收入只有支出,进项税额会大量留抵,此时成立单独项目公司还是在原有公司营运就会有所不同,在没有明确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部分留抵税额可以抵扣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减少现金流出,但在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就没有这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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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O)阶段比较简单,按照取得的销售或者服务收入计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税目税率的适用。另外对于不动产或者占地较大的项目,需要考虑持有环节的财产税,当然这是由前期项目立项决定的。
T
转让(T)阶段分两种情况,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
因为交易对手是政府,无偿转让一般都能搭上“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所以一般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有偿转让稍微复杂一点,可能会遇到税目选择的问题,有可能适用“销售不动产”,也可能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因为两个税目税率不同,而下游交易对手对能否抵扣进项税又不敏感,筹划的空间就出来了。
关键看业务性质,而比较硬性的区分指标还是看立项。
一般来讲以业主的名义立项,投资方的整体税负会比以投资方名义立项低一些,当然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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