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士是国内某大型桥梁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称甲公司)的技术顾问,每月从甲公司领取固定工资3万元。2019年甲公司多次派遣王博士为赴A国的项目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做现场技术督导,并且累计旅居该国超过183天,从乙公司取得工资性质补助累计23万元。另外,王博士的一项工艺专利被B国的丙公司采用,2019年共计从丙公司取得专利费28万元。
已知:1、王博士每个月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共计3500元,费用5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2、王博士2019年通过甲公司累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4680元。
3、王博士在A国已经纳个人所得税4.7万元;
4、王博士在B国交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问题:王博士2019年汇算清缴应该补数(或者退税)多少元?
二、案例分析
王博士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涉及境内、外取得工资薪金和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财税2020年3号,境外取得综合所得应该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汇总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以步骤计算:
(一)境内外综合所得汇算合并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3+28*80%-6-0.35*12=71.2万元
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71.2*35%-85920/10000=16.33万元
(二)计算已交税款抵免限额
A国已交税款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16.33*23/(3*12+23+28)=4.32万元<4.7万元
因此,A国已交税款可以本期抵减的金额为4.32万元,剩余0.38万元(4.7-4.32=0.38)留待以后年度从A国取得所得时计算抵免。
B国已交税款的抵免限额=16.33*28/(3*12+23+28)=5.26万元
5.26>1.2,因此,B国已交税款可以抵免1.2万元。
(三)应补缴/应退税款计算
16.33-34680/10000-4.32-1.2=7.34万元
因此,王博士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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