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6日,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和被告李某签订一份《电梯购销合同书》。《电梯购销合同书》约定:“一、电梯型号及数量……2.本合同为不含税价。二、合同总金额为220000元。……2011年12月12日该电梯经某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同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012年12月16日,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将电梯移交给被告李某。被告相继支付160000元,余款60000元未支付。
本案合同产生的增值税额为37400元。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货款60000元,被告李某要求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双方为增值税款37400元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开具金额为2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应予支持;增值税款37400元由原告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开具金额为2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应予支持;增值税款37400元由被告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中所产生的税款应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本案原告收到被告的货款后,应当依法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销售方属于依法纳税人;本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价款不含税,就税款37400元负担问题,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应当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购买方负担。综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重点领域
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 重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争议案件 重大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刑事 演员演出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特色服务
作者遗作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 房屋拍卖及拆迁补偿所得 个人境外所得税务处理 股权激励所得 个人建筑施工所得代理范围
税案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