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年底双薪还是年终奖,只要劳动者的收入超过个人所简税纳税标准的,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税的缴纳以双薪为基数。
一、对于双薪的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计算个税。
三、对于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要交多少个税,会因公司发放奖励的名义不同而产生计税结果的差异。
例如,某公司A雇员月工资为3000元,年底的时候公司为他多发3000元的奖励。
(一)如果多发的3000元称为“双薪”,按照以上第一点的计税方法,当月应交个税为【(3000-2000)*10%-25】+ 【3000*15%-125】= 400元
(二)如果多发3000元谓之年终奖,按照以上第二点的计税方法,当月应交个税为【(3000-2000)*10%-25】+ 【3000*5%】= 225元
(三)如果多发3000元称为季度奖或半年奖,按照以上第三点的计税方法,当月应交个税为(3000+3000-2000)*15%-125 = 475元
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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