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缴纳的相关法律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上,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往往很多差异会直接影响到税收的缴纳。
案例背景
A公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公司处理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司以80万元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假设税务机关对A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会计确认: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万元
累计折旧 3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万元
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然而,对于一些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此项业务,存在极大的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按差异确认收入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即在税收上以80万元确认收入,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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