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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大!

信息来源:昌尧讲税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2-28 15:48:45  

税收缴纳的相关法律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上,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往往很多差异会直接影响到税收的缴纳。

案例背景

A公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公司处理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司以80万元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假设税务机关对A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会计确认: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万元

    累计折旧      3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8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万元

   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然而,对于一些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此项业务,存在极大的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按差异确认收入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即在税收上以80万元确认收入,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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