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聊起一个话题,因为单位里存在未满18周岁的员工,对其是否应该申报个税,申报个税后是否存在风险?对于这个问题,涉及的单位应该不多,但确实需要注意这个问题。
一、招用未成年人受《劳动法》的限制
现行《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一般称用人单位);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执行。招用未成年人需要符合该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执照。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人用工并不是一律禁止的,对于招用未成年人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按照个税法的规定进行个税扣缴申报之后,必然存在个税信息,也就夯实了用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如果在政府综合社会治理之中,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劳动行政等相关对未成年人用工情况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获取用工信息后,就可能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用工的监督管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就会被查处。或者在查处违法使用未成年人时,个人所得税信息可能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当然,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担心监督检查。
二、招用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限制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同时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上劳动法规定的情形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由此可见,同上述第一点提出的同样处理情况外,对于明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笔者认为这些经营单位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
三、《个人所得税法》并不受纳税人年龄的限制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则有所不同,纳税人不仅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作者,还包括其他艺术文化类,竞技体育类等业余或者符合规定参加的各种年龄的人员,只要是取得应税收入,都应当是纳税人,并不存在年龄的限制。比如,极端一点的情形,影视作品中的婴幼儿角色也是时常出现的,理应属于按规定招用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也需要按照规定纳税。个人所得税并不受年龄限制,只看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如果取得应税收入,就需要依法扣缴或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用人单位需对招用的未成年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按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受到税收处罚。同时,需依法规范未成年人用工,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用工违法风险。对于依法招用并合规使用的,则无需害怕风险。可见,个人所得税法有促进未成年人用工规范的积极一面,法之间一般是相互协调的,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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