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在结算时对于工程款数额及以房抵工程款的条款按有效条款处理。在双方对折抵工程款的房屋过户登记时未明确约定税收承担的情况下,由房屋获得者承担。
二、案件信息及基本案情:
(一)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淮安凯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陆长春、江苏信联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号:(2017)苏08民终686号
审判人员:江东新、 健、张兆宇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二)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陆长春以信联淮安分公司名义与凯丰公司签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与合肥路交叉口的清城美墅21#-25#楼高层门窗工程分包给凯丰公司安装制作。合同就承包方式、价款支付、工期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2月14日,陆长春以信联淮安分公司清城美墅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凯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鑫松(乙方)签订协议,协议载明:乙方承包甲方清城美墅项目门窗分部工程,甲方至目前欠乙方工程款204万元,现用清城美墅沿合肥路门面房39号一套相抵,门面房单价8000元每平米,面积为255.54平方米,由开发单位帮助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5月13日,赵鑫松向开发单位淮安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税款122659元,房屋签约在赵鑫松名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凯丰公司将陆长春及信联建设淮安分公司诉到法院,要求陆长春再支付224016.84元工程款及承担122659元税款。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陆长春及信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凯丰公司工程款,认为赵鑫松支付给开发公司的税收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非常普遍。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已经实施完工,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故双方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工程合格的情况下,签订的结算及以房抵工程款的条款按有效条款处理。在双方对折抵工程款的房屋过户登记时未明确约定税收承担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即房屋获得者承担。故建议分包合同中对税收承担问题明确约定,以免分包人因合同约定不明而承担额外费用。
文章来源:道文建设工程法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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