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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 小军家事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3-23 10:34:58  

新型冠状病毒的来势汹汹,令全国震惊的同时又令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数以亿计的口罩、物资以及捐款,源源不断的涌向疫情灾区。爱心无价,但国家给予政策、法律上的鼓励。《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于2019年12月30日出台,结合新颁布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08.31),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须得符合哪些条件?扣除比例又该如何计算?捐赠税前扣除的顺序又是如何?对于个人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杜娟律师就前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新政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让中国人民又一次团结在一起,每日我们刷屏看到全国各地的人们纷纷解囊相助疫情严重地区,无数善良中国人的爱心凝聚成阻挡疫情传播的墙,一时间,“慈善之举”传遍祖国新春的大江南北。爱心虽然无价,但是为了鼓励人们的善举,国家给予了法律上,政策上的肯定。一边是人民的无私大爱,一边是国家给人民的纳税红利。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的新政。(之前,本公号于2016年3月23日就个人公益性捐赠进行过梳理,详见《你所不知慈善对纳税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篇》相关内容)

这次我们再次讨论个人公益捐赠的个税扣除使用了新政一词,是因为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引进了几个全新的概念:

1.综合所得概念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提出了综合所得概念,综合所得即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的总称。引入综合所得后,该四类收入统一纳入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大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2.年度汇算清缴概念

在原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下,我们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等都是按照月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引入年度汇算清缴时,我们个人所得税每月为预扣缴,待一个纳税年度末时,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给予扣除。

实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之前综合所得项目下因为不同项目下的收入导致的税负差距消失了。比如,以前因工资薪金收入适用的七级累进税率与劳动报酬的20%/30%/40%的三级税率之间存在差异,有些企业就将工资拆分,以部分工资部分劳动报酬的形式,将个人所得总体税负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年度汇算清缴后,综合所得统一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之前所谓拆分收入的筹划空间基本上消失了。

3.避税条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三条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收入做纳税调整,调整后有需要补交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并征收利息。主要针对利用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逃避中国大陆税法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行为。

综上,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针对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出台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下面我们就该公告的内容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给大家梳理下新政下的个人公益性(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捐赠条件和扣除比例

1.捐赠条件

根据2019年第99号公告,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受赠人资格,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无需专门的认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根据每年度国税总局/民政部进行定期公布,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的2019年第69号《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里列明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我们特别提醒捐赠人,只有向列入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内的企业捐赠方可享受个人所得的扣除政策。近期我们在网络上看到很多宣传个人直接向某些机构进行捐赠的行为,可能是出于不相信某些机构, 但是从合法个税扣除的角度,这样的捐赠难以享受到税收的政策红利。

2.税前扣除比例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目前只有两档,一个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一个是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等其他国家部委)指定的受赠单位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文件就明确指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我们提醒各位善良的捐赠者,应当在捐赠前对受赠对象的资格进行确认,以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二、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式

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我国居民个人的公益捐赠按照30%的比例可以自行选择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具体选择不同的类别进行捐赠的扣除计算方式如下:

1.综合所得项下扣除

综合所得项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收入总额(不含社保/住房公积金)-基本扣除(工资薪金扣除6万,劳动报酬扣除20%,稿酬扣除20%后按照70%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扣除20%)-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子女教育/养老/房贷等)-免税项目(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保险赔偿款/退休金等)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数额=综合所得项下的应纳税所得额×30%

2.经营所得项下扣除

经营所得项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经营损失(注,没有综合所得经营者可以比照综合所得进行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数额=经营所得项下的应纳税所得额×30%

3.其他分类所得项下扣除

其他分类所得项下扣除,是指捐赠人可以从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中进行扣除,扣除以每月为一期。

财产租赁捐赠扣除额=财产租赁收入×80%×30%

财产转让捐赠扣除额=(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股息红利捐赠扣除额=股息红利收入×30%

偶然所得捐赠扣除额=偶然所得收入×30%

三.捐赠税前扣除的程序

个人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可以根据前述三种收入大类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多少、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比如,李四2020年2月份有房屋出租收入,还有工资收入,另外李四还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经营收入。如果2月份李四发生公益性捐赠,其可以选择在工资收入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合伙企业经营收入中扣除,也可以选择用房屋租金扣除。如果李四选择用经营收入扣除不足时,李四可以将尚未扣除部分转入工资或房租收入项下扣除。此时,律师提醒下,如果选用租金扣除是用2月份的租金扣除,除非李四还有其他分类所得(财产转让/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外,否则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注意,因分类所得是按照月为扣除周期,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是年度扣除,故此在分类项目中扣除的捐赠不能调整到其他所得)。

鉴于目前我国个税中不同收入类型的税负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利用99号公告中捐赠者可以自行选定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此处给捐赠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需要捐赠个人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

四.经营所得捐赠扣除的特殊情形

1.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捐赠,应当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名义捐赠支出的金额=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总额×本人占企业的份额比例(个人独资企业100%)

个人投资者捐赠公益捐赠额=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名义捐赠支出的金额+其他公益捐赠支出的金额。

3.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五.结语

通过上述的梳理,本次我们简单给大家就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操作进行了梳理。税收立法的的一个基本功能就在于指导/引导人们的行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是为了调动人们帮助社会扶贫济困的热情。希望我们的整理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公益(慈善)捐赠的益处,从而向社会伸出更多的援手,让这个世界充满爱!

最后,我们再次为武汉加油!湖北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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