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2011年3月在对某制衣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09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约定在2010年1月31日前还清借款,并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但须向吴某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支付时限为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经了解,吴某非该单位职工,财务人员认为支付给吴某的30000元是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定该笔30000元的劳务费用为借款利息,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并处以未扣利息相应的罚款。 ...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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