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公司签订一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者每年向发包方交一定的承包费,发生的税费由承包者承担,经营的利润全部归承包者,这种行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法所说的分得的经营利润,是指企业的会计净利润还是承包者实际分到手的所得或者其他?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那么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的费用标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您在提问中说明合同规定承包者每年向发包方交一定的承包费,企业的税费由承包者承担,经营的利润全部归承包者,适用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或者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会计净利润-必要费用+可能每月领取的工资”。
2.税法上目前对经营净利润没有规范性的定义,只是强调按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根据您的表述,承包者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所以您企业应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经营成果是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3.如果承包经营企业有利润但未分配,仍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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